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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年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8日)废止

国家民航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
 1993年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航局发(1992)11号)


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白云国际机场,工厂,各地方航空公司:
  现将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4号文《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年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具体实施细则民航局将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附:    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年至1995年

            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2)财工字第56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民航财务体制改革和上海机场下放地方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2>145号)的精神,现将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国家对民航局直属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财务体制。上交所得税税率本应为33%,为支持民航加快发展,同意暂按18%的税率上交所得税,新老贷款税后归还。免交税后留利应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二、民航局直属企业应交的所得税,由民航局集中按月在北京缴入中央金库,年终由中央财政统一清算。
  三、会议纪要同意民航局从一九九三年起,在国内运价适当提高的基础上,向各航空公司(包括航空企业集团和地方及部门所属的航空公司)按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为此民航局应按这个原则商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提价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此项基金免征一切税费,由国家财政列收列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同意民航局向航空公司按运输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外汇额度,用于调剂基金设施建设和科教及民航其他企业对外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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