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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适航基金管理及使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伙食费:除个人负担部分外,会议补助10元/人·天。
  资料费: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但总数不超过5元/人·天。
  住宿费:与会代表按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支付,回本单位报销,差额部分由适航基金支出,最多不超过10元/人·天。
  会议室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2)委托制定费
  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原则应由适航部门承担,如属特殊需要而委托适航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制定,双方合同草案需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费支出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印刷费
  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二)适航审定费
  适航审定费主要用于国内外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航空器适航审查、航空器适航年检、维修单位许可审查等。含审查技术活动、聘请专家、技术咨询、委托审查等费用。
  (1)国内审查活动中适航系统人员(指适航检查员和委托适航代表)的差旅费(指交通和住宿等费用)按民航局(1988)215号文件规定应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按民航局适航部门发的受理申请通知书规定的审查费、适航检查员的附加费(即交通及食宿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并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适航检查员的交通及食宿费按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委任适航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费按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在被审查单位报销。
  (2)国内审查活动聘请适航系统外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和差旅费
  技术咨询费标准:
  教授、高工:20元/人·天
  工程师:元/人·天
  助工:元/人·天
  支付天数以实际审查天数计算,但每月每次最多不超过200元。
  差旅费:专家的交通、食宿费按有关差旅费规定在聘请单位报销。
  (3)国外审查费
  a.型号认可审查和国外维修单位审查
  申请人按民航局适航司发的受理申请通知书中规定的审查费、附加费(指交通费、伙食费、个人零用费、公杂费等)以外汇形式一并汇入指定的中国银行帐户,并负担中方适航检查员在当地的交通费(指其国内地面交通费)、住宿费。适航检查员的往返机票、伙食费、公杂费及个人零用费按国家规定的临时出国标准,从适航基金中支出。
  b.国外航线维修审查
  审查费免收,但中方检查员往返机票、地面交通、食宿费由经营该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承担,个人零用费、公杂费从适航基金中支出,适航基金中不报销往返机票费、地面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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