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航局关于对飞行学院拟定几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民航局函(1992)0005号)
飞行学院:
你院(1992)218号《关于拟定几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的教材(1992)42号《关于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精神,并结合你院各专业特点,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计划部分:
1.空勤学生
(1)每年每生收取学杂费400元;
(2)每年每生收取住宿费50元;
(3)每天每生收取基本伙食费3元(学院按空勤标准组织集体伙食,差额部分由学院补贴);
(4)每年每生收取制装费90元(按实际标准的50%收费,差额部分由学院补贴);
(5)飞行训练费,按财政部和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2.地面专业学生
(1)每年每生收取学杂费400元;
(2)每年每生收取住宿费30元。
对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学杂费可适当减免。
二、委托培养部分:
1.向委培生个人收取的费用,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2.按下列标准向送培单位收费:
(1)委培经常费
A.飞机驾驶专业本科生,每年每生8000元;
B.飞机驾驶专业专科生,每年每生7000元;
C.航管专业专科生,每年每生3000元。
(2)委培基建费
A.飞机驾驶专业本、专科生,每年每生6000元;
B.航管专业专科生,每年每生3000元;
C.民航直属企业不收费。
(3)飞行训练费按下列标准收费
A.Y5飞机训练,每小时1100元;
Y5练习器训练,每小时3000元;
B.Y7飞机训练,每小时4500元;
Y7模拟机训练,每小时800元;
C.贝尔206直升机训练,每小时3500元;
贝尔206练习器训练,每小时600元;
D.TB-20飞机训练,每小时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