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机场管理
建设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发(199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国际机场、省(市、区)局、航站:
根据民航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以民航局发(1992)第20号《关于
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要求,经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是根据一九九0年国务院第125号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物价局、民航局以民航局发(1992)20号《关于
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中的规定拟定的。
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家为了改善民用机场的安全设施,对机场实施全封闭式管理,保障机场和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经批准向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的一种专项管理建设费。
三、根据有关规定,此项收费不作为民航企业的业务收入。免交营业税、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一切税赋。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在财务管理上视同专用基金管理,专款专用。
四、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由民航各机场(含省(市、区)局)负责向本站始发的旅客征收。征收范围按民航局发(199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民航直属企业按规定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全额由民航局集中管理,计划使用的管理办法。除首都、虹桥以及体改后的白云(以下称白云机场)机场直接将该项费用上交民航局外,其余各机场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应通过省(市、区)局汇总上交地区管理局,管理局负责向民航局办理交款事宜。
六、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按月上交。即航站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上交到省(市、区)局,省(市、区)局汇总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上交到地区管理局,管理局和首都、虹桥、白云机场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上交到民航局。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