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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公安、安检、消防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六、投资管理
  公安、安检、消防部门的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凡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属5万元以下的,各单位根据自有资金情况自行批准;5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民航局,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经批准下达的计划执行。属进口的设备购置,还应办理进口设备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将固定资产购置费列入公安经费和机场管理费。
  七、公安经费单立户头,根据公安部门的业务情况,单独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并按公安业务费开支科目建帐核算。预算既要保证公安部门的业务需要,特别是要保证办案费用,同时又要注重节约的原则。属预算内的开支由公安部门领导批准,财务人员审核后报销。公安部门的财务要按照本单位财务部门的要求,定期编报会计决算报表,按规定上报本单位财务部门。
  八、安检、消防工作移交民航后将涉及有关企业单位的承包基数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的变动问题。这项工作具体由局企管司、人劳司、财务司另文通知。
  九、属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在接受公安部门移交的安检、消防人员、设备以及以后的财务管理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其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由地方政府归口管理。
  十、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局备案。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民航局财务司、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民航公安、消防、安检经费项目。
附件二: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附:         民航公安、安检、消防经费项目

  1.公安经费 分为公安行政费和公安业务费。公安业务费与公安行政费分别管理。
  (一)公安行政费:指公安干警的工资、福利以及日常行政办公所发生的费用。
  (1)工资 指公安部门在编干警的工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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