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发(1991)46号)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现将《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 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
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的管理(包括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审核、对帐、保存等)是航空公司运输销售和财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衡量航空公司经营管理好坏的主要标准。为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票证的印制
1.国内票证由航空公司负责设计,经民航局企业管理司审核后,航空公司负责并监督印刷。
2.国际票证由航空公司负责设计,经民航局国际司审核后,航空公司负责并监督印刷。
二、票证的保管
1.国内、国际票证由航空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严防被盗、丢失。
2.未经批准、办妥手续,不得随意销毁票证。
三、票证的发放
1.航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国内、国际票证的发放工作。
2.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建立国内、国际各类票证发放登记制度。发放时,要按票证顺序号发放,不得跳号。
3.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以及客货销售代理公司均应设立票证组或指定专人负责空白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回收,并应有存票证的安全设备。
4.航空公司财务部门要保证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对各类票证的供应,做到随时办理领取手续。
5.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的票证组或票证管理人员到航空公司财务部门领取空白票证时,认真清点无误后,领发双方应在票证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6.经批准的客货销售代理公司所需的空白票证,由销售代理公司票证组凭介如信或双方协议的领票证,到航空公司指定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领取。领发办法按第5条办理。
7.对未经批准或中止、撤销的客、货销售代理公司,以及调离岗位的销售人员所保存的空白票证,应立即清理回收。
8.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发放给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的空白票证,以及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发放给客、货销售代理公司的空白票证的数量,应视销售情况酌定,一次性发放量不宜过多,随用随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