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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11日)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烟专[1993]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
  1.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全国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和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2)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
  (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3.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市场;
  (2)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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