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各外汇开户行应当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批准用汇通知付汇。
  六、因公出境人员在境外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掌握,专款专用,不得超支、挪用。
  七、因公出境人员应当于回国后30天内,向原供汇单位办理用汇核销手续,供汇单位的财务部门在办理用汇核销时应当审查下列单据并按实报销:
  1.原批准的“出境经费预算表”;
  2.经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出境经费核销表”;
  3.外汇支出的原始单据。
  实行伙食包干的出国团组,在国家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内不再凭单据报销。
  八、因公出境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原始单据应由经手人按天按费用分类编号,注明用汇的地点、时间及用途,并由经手人、证明人、团组负责人签字。
  九、供汇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因公出境人员办理核销手续,对下列开支不得予以核销:
  1.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开支;
  2.擅自挪用的开支;
  3.原始单据不能证明作用的开支;
  4.虚报、冒领的开支。
  十、供汇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填制“出境团组费用明细表”,并附书面情况说明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
  十一、外汇管理分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全年地方出境团组费用明细表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分局。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有权对供汇单位的核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罚:
  1.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用汇的;
  2.不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3.逾期不向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报送“出境团组费用开支明细表”的。
  十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核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