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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
 《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93)汇管发字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往来的不断发展,国内单位因公出境人员日益增多,为便利因公出境人员用汇和加强对其用汇的管理,特制订《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分局将执行情况和经验及时上报我局管理检查司。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由若干个单位组团的出国团组,应由供汇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编制预算,回国后由供汇单位的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核销。
  二、出国团组在国外需宴请或购买少量样品、资料的,须事先经有权审批的单位批准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由当地分局审核批汇。
  三、申请到外汇后又未能出国的人员,在确认不能或者短期内不能出国的人员,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30天内办理退汇手续。
  附件1.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国境团组费用明细表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

  一、为方便国内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境外工作或学习,进一步简化因公出境人员用汇审批及核销手续,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境人员系指:经国家有权批准出国的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中央或者地方党、政、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派出境外,从事访问、考察、经贸洽谈、展销、出席会议、培训、承包境外工程、劳务、技术合作、援外、留学、驻外等项工作的人员。
  三、因公出境人员所用外汇系指:留成外汇或者经批准调剂的外汇,外汇贷款项下或者境外援助赠款项下的外汇以及国拨外汇。
  四、因公出境人员所需外汇的审批由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依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批汇。所去国家或地区无规定开支标准的,可比照毗邻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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