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细则
(1994年4月28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和《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经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评定认可后须向国家商检局注册。
第三条 申请人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认可的通知书,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缴纳日常监督费用后由国家商检局办理注册手续,国家商检局经核准在“评审员资格评定报告”上签署注册意见后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对于临时注册者不颁发证书)。
第四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3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经复评合格后,证书有效期延长3年。
第五条 已注册评审员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员资格升级注册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升级注册条件部分组织评定。升级评定也可在有效期满前与复评合并进行。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委托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名录。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联络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对该评审员做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徇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