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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几项政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几项政策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目前,清收违章拆借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要遵照朱镕基副总理“要建立一套制度来收回违章拆借资金”的指示,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做到区别对待、有堵有疏,将清收违章拆借转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十条新的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政策,请各行结合人民银行银发[1993]166号文和银传[1993]37号文一并认真执行。
  一、核实认定各家银行截止到1993年底未收回的违章拆出资金余额。凡专业银行系统内上下之间的资金调拨,应从同业拆借中剔除;凡专业银行对附属全资企业法人的资金往来,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信贷部、投资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已列在系统内往来的,应转为同业往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科目归属。所有拆出单位,对1993年底未收回的违章拆借和逾期拆借要建立台帐逐笔记载,制定出清收计划,指定专人定时清收,清收进度要逐月报上级专业银行和同级人民银行。各家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要对清收违章拆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清收月报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二、坚决纠正违章拆借合同。凡以往签订的拆借合同中确定的期限、利率违反人民银行规定而又未收回的,该拆借合同定的期限、利率一律无效,并按人民银行,最新规定,重新签订合同。不允许以合同期限未到为借口拒绝收回与归还,也不能办理展期手续,必须按到期、逾期拆出资金登记和催收,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和罚息。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清收措施。对尚未收回拆借资金要进行分类排队,区别对待,运用多种手段清收:首先要抓大户,抓薄弱环节。对拆给金额大的单位,对拆给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贷部、自办实体等而又归还不多的单位,要派专人摸清对方的资金营运情况,协商定出分期收回进度计划。对不归还拆借资金仍继续扩张投资的,要抓紧催收,并加收逾期利息,促使其迅速归还,必要时银行可从拆入方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第二,要落实清收责任,谁批准、谁拆出的,谁负责清收。到期不能收回的,要说清情况,追查责任。第三,对那些有偿还能力但拖延不还的单位,可诉诸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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