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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总公司关于纠正工程建设系统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选择转、分包队伍时,要认真进行资质审查,经集体讨论后确定,并签订转、分包合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预、决算中,不得虚增工程量、高套定额和取费标准、多算价差、重复取费。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物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按采购计划进行,坚持货比三家,搞好成本核算;付款、报销、结算、入库要手续完备,票据齐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废旧物资的集中管理;处理废旧物资的收入要入财务帐,不得设小金库或私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和司机、车管人员的思想教育,杜绝以车谋私的不正之风。司务人员要树立“信誉第一、用户至上”的思想,不准向用户实行“吃、拿、卡、要”。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原则上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外部修车需经资质审查后实行定点修理。修车部位与票证记载相符,个人不得在修车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本规定强化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 对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收受礼物、索取回扣、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绳之以法。
  第二十五条 反对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进行检查。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总公司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各项规定,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中石化(1992)建字17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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