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优势,允许将其所承接的部分任务分包给相应行业和级别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可以聘用非持证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由发包或用人单位对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负责。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对外合同。任务承接、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费用结算,由经营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外签订合同。自行开发的技术对外转让时,也要由经营部门负责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部门(部门)、总公司和地方政府(省级)的收费规定和标准。勘察、设计单位收费由经营部门负责,帐目和现金由财务部门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专业室(队)、行政处(科)、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私分勘察、设计费。因工程需要加班赶工时,可由经营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签订赶工协议,不得以个人或现场代表组名义收取赶工费,不得在合同规定以外索取钱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私自从有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中组织人员从事工程和勘察、设计;如果需要聘用,必须征用被聘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在工程设计中,除专利技术和总公司批准的专有技术外,设计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指定订货厂家的办法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设计单位可以推荐2-3个产品质量可靠、交货及时、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好的制造厂,供建设单位在认货时参考。建设、施工单位也不得利用指定制造厂家的办法要求设计采用,从中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中,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及时选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设计代表做好现场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建设单位索要合同规定以外的费用和待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本单位的主要力量承担,不得转、分包。如确需转、分包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