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总公司关于纠正工程建设系统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
(中石化(93)厅字152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坚决纠正石化工程建设系统行业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要科学合理。可行性研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允许“划整为零”、“搞钓鱼”、“挂灯笼”,不人为地压低投资把“可行性”变成“可批性”。
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有资质和等级相当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有资质和等级相当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筑与安装施工任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设备材料,做到货比三家,比质比价,择优选购;要统一归口管理采购合同,杜绝不按计划盲目订货。要强化稽核和入库验收,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选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制造厂家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标底,严守秘密,公正评标、决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营私舞弊,不准行贿受贿;对本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制造单位,实行“同等条件优先”政策。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概、预算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决算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部门(部级)总公司和地方政府(省级)的有关规定及定额、标准,不准任意提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核工程量,认真复核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从中捞取好处。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不准通过任务安排、质量检查、中间交接、预决算、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业务,从中谋取好处。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照资格证书所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任务,所承担的任务不得转包给没有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图签、图章、银行帐号等不得出租或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