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总公司关于石化销售系统加强廉政建设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中石化(93)厅字14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化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端正经营思想,防止和克服行业不正之风,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系列批示精神和总公司制定的“四个十条规定”的要求,结合石化销售系统的实际,在过去有关规定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要把行业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到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的高度来认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职工牢固树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的崇高思想,培养恪守信誉、热情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石化销售行业的声誉。
二、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石化产品交货和销售分配计划,各石化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和各级石化销售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做到均衡调拨、供应,以保证市场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截留计划。要严格控制平价油机动指标的提留和使用。对计划内石化产品要一律按计划调拨、供应。落实计划的要有政策和决定的依据。对上级下达的农业用油、军队用油等专项油,必须如数供应,不准克扣和挪用。严禁在生产交货、分配、发运等环节利用职权,为小团体及个人谋取私利。
三、要建立健全石化产品销售审批制度,加强内部制约。对石化产品的批供,要严格审批手续,坚持集体研究或一支笔审批的办法,严禁企业领导干部个人乱批条子,不准把石化产品批给非对口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用计划内石化产品串换生活用品和物资,用自销石化产品串换物资也要严格控制。不准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集体私分石化产品。
要做好批供中的监督工作。各单位对批供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由经理、业务和监督部门参加的监督小组,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四、各级石化销售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加油站、油库等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用户,向用户乱收费,索要油票、油料和物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用户送礼,不准收受“回扣”、“好处费”、“礼金和有价证券”,更不准贪污受贿。对难以拒绝的钱物要及时上交本单位,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处理。在采购中不准以行贿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
五、石化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和各级石化销售企业,对计划内的产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和中国石化总公司有关物价的规定,不得擅自将平价石化产品转高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