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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总公司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

石化总公司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
 (中石化(93)厅字146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精神,我们对近一年来总公司系统出国(境)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各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摘编)的通知》[厅字(1993)24号]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总公司领导多次强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出国(境)活动的管理。特别是企业的主要领导同志的出国(境)活动,要从严把关。各企业党政一把手出国(境)必须经总公司外事局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各直属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出国(境),要报总公司外事局审批,如遇个别急需从地方派出的,也应按程序征得总公司外事局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执行《通知》中规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中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行文的公司和团体(按:含我总公司),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的团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和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今后,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委托有关协会组织的出国团组,指令我们必须参加外,其他以“协会”、“学会”等组织或单位的名义,直接要求我们参加团组活动的,均不得参加。
  三、要严格各项审批制度。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出国手续。不得绕开总公司或总公司外事局,委托其他部门和系统申报出国事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凡因公出国,坚决禁止通过各种旅行社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各企业在向总公司呈送的立项报告书中,一定要阐明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对于没有实际内容的各类“研修”、“培训”和重复性的考察坚决不派。报告中要写明并落实经费(包括外汇、人民币)来源和数额情况,凡用汇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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