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的十条规定
(中石化(93)厅字144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推进和深化石化企业改革,现结合石化企、事业情况,就进一步治理乱收费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不准擅自向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准以各种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二、总公司在京事业单位与外单位业务往来,如出版、印刷、图书、情报资料等,凡是国家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凡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本着保本原则合理收费,收费标准报财务部备案。
三、总公司各专业公司的各种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和总公司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准另外加价或变相多收费用。
四、企业要认真执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凡是国家物价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品(收费)价格,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凡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要按照国家现行定价原则自主定价。严格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方便随意乱收费用。
五、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办的经营性招待所、宾馆、饭店收费标准,严格按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房费(租)标准执行。不准另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六、总公司各院校以及企业兴办的子弟学校收费标准,统一按教育部门规定执行。不准向学生另外加收办学集资款、赞助费和其他乱收费项目。
七、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医疗收费,要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医务人员不得收取红包。
八、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罚没项目要进行清理,所罚没的收入全部上交财务部门,实行罚没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