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兼职取酬问题
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到与本企业无关的经营性单位兼职。到本企业联营单位或合资单位兼职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企业主要领导到国外、境外兼职的,须经总公司批准。兼职领取的报酬应交公。在本企业内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七、关于第二职业问题
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连续性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石化企业职工不得搞第二职业。对于经过教育,仍不听劝阻的,由本企业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因搞第二职业而影响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问题,可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企业自行决定。
八、关于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问题
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对支农产品等国家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按时完成,并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故完不成计划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九、关于集资、入股问题
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3)22号]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十、关于防止国有资产、企业效益流失问题
企业要与所办的“三产”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划清产权关系,建立和健全正常经济往来关系。对自销产品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应得的销售利润,不得任意压价或变相压价,向“三产”和集体企业销售产品。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执行。
本规定由总公司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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