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总公司关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十条规定
(中石化(93)办字463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现结合石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经济交往活动中的应酬招待问题
企业根据经济交往活动的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应酬招待,但要把握四条原则:(1)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2)注意节约,不搞铺张浪费;(3)不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4)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财务规定。同时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追究。
二、关于经济交往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问题
在经济交往中,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赠送或接受适量礼品,各单位要作出具体规定,切实管好。要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和
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发(1993)22号]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关于回扣问题
处理回扣问题,要严格按照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销手段问题
企业为了搞活流通,促进生产发展,经领导集体研究,可采取一些灵活的营销办法。对摊销滞销产品、购买生产建设紧缺原材料等业务活动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但对借营销之名,故意压价销售或抬价采购产品以及采购或销售不合格产品,谋取私利,使企业受到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按承包合同取酬问题
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承包者,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报酬或奖金,属于正当收入,应予以保护。但承包合同的基数应公开、公正、合理。对于弄虚作假,骗领承包报酬或奖金以及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多分多占等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