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
(中石化(93)办字460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对策和目标、要求,带头搞好总公司机关的反腐倡廉,现根据中央提出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要求精神,重新修订了1989年10月制订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机关保持廉洁、防止腐败的十条规定》:
一、坚持依法经营。总公司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党组关于转变机关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端正经营思想、经营行为和经营作风的一系列决策和要求,做到依法办事,令行禁止,不得违法违纪,从事非法经营。
二、严禁以权谋私,坚决反对权钱交易。总公司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做从业清廉的表率,自觉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企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凭借管产品、管资金、管项目、管人事、管计划等各种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不准对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形式刁难企事业单位。不准为自己的子女、亲友、老乡批条子,打电话,打招呼要石化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损公肥私、敲诈勒索、索物受礼。
三、反对铺张浪费。总公司机关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公务活动中必要的宴请和业务交往中的应酬接待,必须严格标准。各级领导干部到直属单位出差、开会,也要严格接待标准,轻车简从。
四、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购买直属企业内部职工股票;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谋取下属企业的“干股”;不准购买未批准在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内部集资债券。
五、各级领导干部住房不准超标。各级干部一律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用公款、公物或象征性交费搞内部装修,也不准让下属企业帮助维修、装修。分配的旧房需要维修的,由百川公司房修部门统一安排。
六、严禁获取工资性收入外的非法收入。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搞第二职业。机关各级干部不准在与总公司无关的各类公司中兼职。在总公司系统内公司兼职,必须经过总公司批准。不准通过各种兼职获取双份工资、奖金和其他形式的报酬。不准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盈利性经营活动,牟取非法收入。不准在经济交往中收取“回扣费”、“好处费”。参加总公司系统内的鉴定、审查、评估、论证、咨询等技术业务活动,个人一律不准收取费用和物品。对系统外的有偿服务、著书、撰稿、编译等,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照章纳税。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总公司系统内外单位、个人送的奖金、红包等。不准到基层单位报销个人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