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限额设计单位的奖励资金,从总承包单位或筹建单位提取的投资节余留成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凡属设计单位的原因,工程决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除从设计费中等额扣回全部预提的奖金外,并扣减相当于设计费一定比例的罚金。超过概算5%以下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5%;超过概算5%至10%以下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10%;超过概算10%以上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20%,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限额采购奖励
第二十条 凡承担设备、材料采购的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设备材料费为基数,实行承包限额采购。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到货设备、材料按时、优质、低价,承包采购单位在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可以采取等额抵押合同规定承包费用的办法,分阶段预提部分节余金额作为奖金。设备、材料到货经外观和品质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在入库后预提节余金额的1%作为奖金;工程中间交接,经检查所有的设备、材料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可预提节余金额的1%作为奖金;投料试车成功并经72小时考核合格,从实际节余金额中提取4%(含已预提的2%)作为奖金。
第二十二条 限额采购节余资金的结算,应根据不同的工程总承包方式,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节余金额除已预提的4%外,其余部分(已含在总承包节余额中)仍按6∶2∶2比例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超支时自行筹措资金弥补,并扣回全部预提奖金。
2.筹建单位自行承包并负责采购,节余金额除已预提的4%外,其余部分(已含在总承包节余额中)仍按8∶1∶1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转做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超支时自行筹措资金弥补,并扣回全部预提奖金。
3.受总承包单位委托,只承担设备、材料采购的工程公司、筹建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节余金额除已预提的4%外,其余部分(已含在总承包节余额中)筹建单位按8∶1∶1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他承包单位按6∶2∶2比例分别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超支时自行筹措资金弥补,并扣回全部预提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