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内部银行设在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机关办公大楼内)。
邮政编码:1007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5条 内部银行的业务范围是:
(1)各种资金的结算;
(2)各种专项基金的调剂;
(3)上级有关部门拨付资金的调剂;
(4)内部信托存款和放款;
(5)各种债务担保和鉴证;
(6)总公司各种内部贷款和投资;
(7)各种票据承兑、贴现和保管;
(8)各种内部融资证券的发行和代理;
(9)融资租赁;
(10)经济咨询以及总公司授权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6条 内部银行实行总公司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一至二人。
行长负责内部银行的全面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7条 行长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制定内部银行的经营方针、目标和计划,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贯彻执行。
2.按有关规定申报和设立内部机构。
3.制定内部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领导和检查监督业务机构的工作。
5.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交年度信贷、财务预决算报告。
6.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8条 内部银行建立独立的业务、财务制度,在国家专业银行单独开立帐户。
第9条 内部银行坚持资金有借有还,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种计息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和支付资金有偿使用费,并酌情对重点项目予以优惠。
第10条 内部银行的财务核算纳入国家对煤炭工业承包范围,各项收入扣除税金、业务经费后的盈余对总公司承包,实行上交分成亏损自补的办法。具体办法和指标由财务局制定。
第11条 内部银行的留利分成,55%用于发展基金,并建立台帐准备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