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沟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风险监测工作。
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组织实施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或监测方案,但风险监测工作不是卫生部门一家可以独立承担和完成的工作。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模式下,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不参与进来,我们的很多工作不可能做到位,不仅在确定监测项目、样品采集和检验等技术环节不能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更主要的是无法实现法律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满足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如果通过积极做工作仍然不能达成部门间共识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报告,请求政府帮助协调。
三、强化措施,狠抓今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落实
(一)严格按照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今年是依法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第一年,卫生部会同5个部门联合下发计划、中央财政专门投入近8千万元风险监测补助经费,我们一定要打好这一攻坚战。凡是不能按照进度上报数据,请省级卫生厅(局)向卫生部做出书面说明,以便我们掌握情况。另外,没有完成会签的要尽快完成会签,会签中遇到的问题要和相关部门很好地沟通,沟通有困难的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各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一定要按照统一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可以说,离开统一的质量控制就没有国家或地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我们已委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手册》等一系列质控文件,将尽快出台。
(三)注重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在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风险监测中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报告、通报,原则上由省卫生厅(局)在上报卫生部的同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加强风险信息管理,依法公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为此,我局正在依据《
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
卫生部等5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起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问题或隐患的数据快速通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