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苏志局长在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研讨会上讲话的通知
(卫监督食便函〔201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职能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6月18日我局召开了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研讨会,现将苏志局长在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抓紧落实各项工作,务必完成好今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法定任务。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强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今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苏志局长在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今年3月,卫生部在北京召开了实施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会议,陈啸宏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今天,我们又在杭州再次专门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研讨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梳理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全力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今年任务。下面我针对会议主题先做个发言,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政府为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在新颁布的《
食品安全法》中特别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满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的需要。国务院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提出要在两年时间内建立覆盖各省(区、市)、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任务及其承担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