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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做好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做好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扩大就业,在国务院的统一组织下,北京等19个省(市)和深圳市与四川、甘肃、陕西3个地震灾区省政府间签订了2008年7月至9月、10月至12月和2009年全年共三期《对地震灾区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共同开展了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经过支援地和受援地的共同努力,三期对口就业援助协议目标任务已经全面超额完成。在对口就业援助的推动下,经过全国各地的大力帮助,地震灾区就业局势保持了基本稳定。根据地震灾区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年的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将纳入常规工作模式开展,不再续签对口就业援助协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继续做好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当前地震灾区大批劳动者失业的状况有所缓解,就业局势稳定,人心普遍安定。但由于地震灾区地处西部不发达地区,长期以来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基础较为薄弱,解决好就业问题仍面临一定困难。随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做好灾区劳动者就业工作依然是地震灾区面临的重大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地震灾区开展对口就业援助的重要意义,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灾区劳动者实现就业。要认真总结在落实对口就业援助协议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政策,促进灾区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就业,确保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对接服务,畅通灾区劳动者异地就业渠道
  各地要继续了解当地企业用工需求状况,加强信息对接服务,根据灾区劳动者异地转移就业的实际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支援地要继续鼓励本地企业招用灾区劳动者,做好灾区劳动者招聘、转移就业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受援地要全力协助支援地,在组织应聘、跨地区输送和跟踪服务等方面,为灾区劳动者异地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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