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0]130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
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5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剩余贴息期分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阶段。
二、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贴息采取据实拨付方式,按照《
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
九条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贴息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本补充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据实拨付和预拨贴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