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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上海和润拍卖有限公司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上海和润拍卖有限公司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批复
(文物博函〔2010〕515号)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海和润拍卖有限公司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报告》(沪文管发〔2010〕272号)收悉。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批准上海和润拍卖有限公司从事第二、三类文物(第二类文物:书画、古籍、邮品、手稿、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文物: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的拍卖。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此项行政许可结果将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该企业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将随后发给你委,请你委通知该企业凭此批复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三、请你委在审核拍卖标的工作中,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并依照《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06〕14号)、《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08〕52号)的规定,在拍卖公告发布的10个工作日前,将拍卖标的清单、图像资料及审核意见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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