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农业投入品使用。示范县(农场)依法建立统一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制度。核心示范区推行投入品连锁配送和定点销售,建立可追溯的销售档案记录,有措施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
5. 质量安全监测。示范县(农场)对示范产品实行定点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和报告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有受控的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6. 质量安全追溯建设。示范产品依法实施生产档案记录、用药休药期(间隔期)、包装标识、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制度。
7. 品牌培育。坚持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基础,大力培育品牌,提升示范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信誉。
(三)申报数量
各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局、委、办)为一级厅局的,每个独立厅局推荐1个示范县(农场);一级厅局为综合厅局的(含两个以上行业),择优推荐2个示范县(农场)。
(四)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
2010年每个示范县(农场)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资金使用按照《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6]2号)要求执行,主要用于:
1. 推进标准化生产补助。主要用于县级农业部门编制技术实施方案、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编印技术培训及宣传资料,举办技术培训班,开展技术指导。
2. 核心示范区生产条件标准化改造补助。种植业主要是低产果园、低产茶园、低产菜园的改造补助;畜牧业主要是畜禽良种引进补助、关键饲养设备购置补助、饲料配制设备购置补助、粪污处理设备购置补助等;渔业主要是池塘和渠道清淤挖深、池堤整修、护坡、生产用房、仓库改造等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标准化改造;整修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仪器机械设施设备配套;养殖用水净化、养殖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标准化改造。
3. 生产操作和管理标准化创建补助。主要用于优质高效物化技术产品补助、新品种引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业生产投入品、技术试验示范补助等方面。
4. 质量安全管理补助。主要用于示范产品认证、生产档案记录、产品农残检测、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等。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种奖金、出国考察、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修建楼堂馆所和购买车辆、移动电话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方面。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及申报流程
各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主管厅(局、委、办)根据本指南要求,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县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行政主管局(委、办)或农场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具体填写项目申报书,经县级人民政府(农场)审核盖章后逐级报省级对口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主管厅(局、委、办)。
各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主管厅(局、委、办)在组织专家初评的基础上,在申报书上签署具体的审核推荐意见,按照规定的申报数量和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4份)和财务司专项资金处(1份)。
(二)项目申报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1. 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证明性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已承担过或正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农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
3. 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明性证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