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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四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四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农办渔[2010]7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审定公布了三批16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我部计划审定公布第四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重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特别是沿海各省(区、市)渔业厅局要重视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要按照《渔业法》规定,将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选划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强化对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我部将整合项目安排,加大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支持力度。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50号)要求,认真组织并积极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申报工作。要组织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保护区进行专题评审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实地考察。

  三、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为已经划定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我部划定的具备良好基础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申报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申报的保护区要做到主要保护对象及其资源状况和重要栖息场所明确,面积适宜、区界明确、图件清晰,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保护区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的保护区范围跨管辖区域的,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

  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编印成一册(一式20份),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海区渔政局于2010年9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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