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海船舶【2010】270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
《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为切实履行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厂广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二、关于燃油质量控制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
27、
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禁止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燃油作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将辖区内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供应作业的燃油供应单位名单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