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4.1 征集方式
拍卖标的征集指拍卖人寻找和选择拍卖资源的活动,一般包括常年征集和定向征集两种方式。
4.2 征集要求
文物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
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文物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拍卖委托
5.1 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 拍卖标的作者/年代、名称、质地、形式、尺寸、数量、保存状况;
-- 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
-- 拍卖的时间、地点或有关拍卖时间、地点安排的其他表述;
--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 拍卖标的的鉴定;
--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
-- 有关保密事项的约定;
-- 违约责任,包括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约定;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2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
--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