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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综治办[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 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决定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点场所,看守所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多年来,全国看守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看守所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内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警力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二、明确责任,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格局
  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只有齐抓共管,才能保证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看守所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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