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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知

  四、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李包裹托运人应自觉接受铁路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实行实名登记。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虚报品名登记的托运人,铁路部门依法拒绝其托运行李物品。行李包裹收货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否则铁路部门有权拒绝交付。
  五、旅客已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的,应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随便抛弃危险物品。
  六、旅客和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物品进站乘车;
  (二)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以外利器、钝器;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将危险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及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铁路是大众化交通工具,保护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人人有责。铁路部门要在车站、列车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在醒目位置张贴《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广大旅客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事项,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铁路工作人员。为维护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铁路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特此通告。

  附件2:
  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4.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手雷、手榴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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