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惠民利民殡葬政策措施效果显著。
(3)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殡葬改革、管理、执法、服务等方面有创新。
(4)殡葬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大。
(5)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体系完善,实现政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6)在火葬区积极稳妥地实行火化,火化率保持高水平,骨灰处理多样化;在土葬改革区积极实行遗体葬法改革,节约墓葬用地,遗体处理生态化。
(7)积极开展殡葬宣传,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实现文明安全祭扫。
(8)认真查处非法公墓、骨灰“装棺二次葬”、豪华大墓、乱埋乱葬,无“以罚代化”、“倒卖火化证”等问题,无因殡葬工作不到位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高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
2.热爱殡葬事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工作积极努力,有创新精神。
3.专业知识和技能优秀,在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供殡葬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4.有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感人事迹,得到群众充分认可和好评。
三、名额分配
按照相对平衡与鼓励先进、统筹兼顾与侧重基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名额分配,计划表彰先进单位120个、先进个人240名左右。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的分配,由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数、区划数、火化量、火化率、机构数和职工数等六项基本指标分别设置权重,采用因素分析法确定(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各省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审定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候选名单中基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四、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要求,确定本地区的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以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名义,于8月31日前向民政部申报推荐。
(二)报送候选名单时,请一并提交《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表要求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印章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