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民办函〔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干部职工在推行火葬和土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开展“阳光殡葬”服务、推动惠民殡葬政策、保障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鼓励争先创优,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称和范围
(一)表彰名称。
表彰名称分别为“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
(二)表彰范围。
1.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服务中心等殡葬服务单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内设机构、所属殡葬管理事业单位,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内设机构、所属殡葬管理事业单位。
2.直接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殡葬服务单位
(1)坚持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服务”。
(2)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注重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3)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格,各种档次的殡葬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够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团结敬业,职工满意度高。
(5)环境整洁优美,设施设备能够体现人文关怀。
(6)在推动节能环保、绿色殡葬等方面有创新。
(7)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开展行风建设,争创文明单位和满意窗口。
(8)连续五年以上没有发生责任事故。
2.殡葬管理单位
(1)认真贯彻执行殡葬工作方针、政策,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和绿色殡葬,成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