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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要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统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统方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而且还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贿行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已经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区、市),要继续完善、规范管理;尚未建立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查处或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逐级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行为,努力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敏感性,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巩固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努力取得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新成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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