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依法做好粮食统计工作,坚决杜绝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在粮食行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粮食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
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
统计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改进措施,不断推进全社会粮食统计的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宣传
统计法,增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部门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利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
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人;实施统计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含食用油)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含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纺集团公司等央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等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根据《
统计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存在强令或者授意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二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内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报送统计资料,是否存在应报未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问题。
(二)统计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的检查。
一是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以及统计人员统计资格等情况。
二是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粮食流通统计业务程序是否规范;统计对象、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的划分是否准确、明晰,调查对象是否达到本地区粮食经营或转化总量的80%以上的标准;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健全,统计资料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等。
三是2008年以来的中央和地方统计调查经费落实、拨付和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