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产资料流通行业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商贸字[201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商贸发[2010]115号),商务部决定建立生产资料流通行业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拓宽沟通渠道,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生产资料流通行业重点企业的工作联系,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企业政策需求,全力营造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生产资料流通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以重点联系企业为主要依托,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数据汇总分析。通过座谈会、调研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直接与重点联系企业沟通交流,全面掌握行业发展规模、结构和运行状况,总结行业发展新特点和新趋势,发现存在和潜在的突出问题,形成改善行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决策依据。
(二)引导扶持企业发展。
全面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的培育、指导和扶持,积极为企业提供行业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信息咨询和引导服务,协调解决制约企业长远发展的突出困难和共性问题。针对行业需求,出台和完善调整行业结构、提升行业效益、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适时从重点联系企业中选取优秀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三)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深入挖掘和整理重点联系企业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应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升级批发市场、研发推广先进技术、创新营销模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商务部网站、经验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联系范围
(一)企业类型。
1.生产资料产销企业(含交易市场)。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钢材、有色金属、汽车、建材、农机、木材、橡胶、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生产、销售、加工配送、进出口贸易、贸易经纪与代理经营的企业和交易市场(包括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从事生产资料网上交易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
(二)条件要求。
1.成立3年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2.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