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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目前执行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将于2010年底到期,为做好新一轮《制度》的申报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调研工作,总结试行阶段《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简明、科学、有效”的原则,从统计制度的可操作性、科学合理性和统计结果的有用性出发,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就统计内容、统计范围、统计指标、统计方法,以及典型企业的选取标准等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制度》修订意见和建议,于5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

  四、  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

  统计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目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专业统计人员缺乏,企业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十分紧迫。为此,商务部拟于2010年上半年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通知另发),邀请有关专家就统计制度、统计分析、财务知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法等内容进行系统性培训。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分级分批组织地市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规范基层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提高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快商贸服务行业统计队伍建设。

  五、健全完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健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联络员制度。健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联络员制度是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基础,目前有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典型企业的联络员仍不确定,要尽快明确由专人负责,已确定的联络员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要增强联络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沟通和交流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省内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典型企业上下顺畅、纵横连接有序的联系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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