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10〕1511号)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确保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执行到位,规范粮食收购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种粮农民利益,我委决定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范围
(一)检查对象
承担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任务的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二)检查范围
1、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
2、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个省(区)。
3、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个省(区)。
二、检查时间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检查时间为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各地具体检查时间视当地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情况而定。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此次主要检查2009年、2010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的;
(二)收购时压级压价,或以提高水分、杂质,多扣车重、皮重等手段变相压级压价克扣农民的;
(三)违反粮食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收购小麦、稻谷时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整精米率等指标,不按规定实行增扣量、增扣价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购场所未向售粮农民公示小麦或稻谷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的;
(五)在收购中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乱收费,或代收代缴其他费用的;
(六)提供假账或虚假验质报告;收购凭证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杂质等主要检验项目及数据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