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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

  2.终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认真阅读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注意到调查问卷答卷和评论意见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2010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10年3月1-16日期间,调查机关对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5家重点抽样企业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调查期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初裁后国内供需状况、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后对下游企业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核实了欧盟在评论意见中提到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等问题。
  3.公开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8条、第14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5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
  初裁后,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等国内民用航空、民航维修企业和协会申请将民航维护和修理用紧固件排除在调查范围以外。经征求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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