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听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2009年2月26日,应本案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申请,调查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20条的规定,召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欧委会对立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主要就申请书中缺乏透明度、损害的存在等问题提出了评论意见。
2009年4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立案初步意见的评论》,对欧委会所提问题进行评述。
调查机关认真分析了欧委会和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
8.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6-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本案申请人企业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标准件厂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中,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
(二)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调查机关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三)延期公告
2009年12月29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延长调查期限的公告,即商务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26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6月29日。
(四)初裁后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欧委会提交的《欧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初裁的意见》。欧委会主要就透明度、倾销调查抽样程序、倾销幅度的确定、损害分析、因果关系等提出了评论意见。
2010年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关于紧固件反倾销初裁意见的评论》。申请人对欧委会提出的评论意见逐项进行了评述,并逐项提出问题。欧委会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评论意见。
2010年5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损害认定的几点意见》。申请人对欧委会的初裁评论意见再度进行评述,并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以及倾销进口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