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通知利害关系方。
4.对国内生产者的抽样
根据申请人企业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采用抽样方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国内生产者基本信息调查问卷》,要求其提供调查期内生产和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涉案产品生产和/或销售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经营活动。共46家国内生产企业填报了基本信息问卷答卷。调查机关认定这些国内生产者符合抽样条件,将其纳入抽样企业。
调查机关在基本信息问卷答卷的基础上,采取抽样方法,选择了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国内碳钢紧固件企业作为重点抽样企业。这15家样本企业是:(1)常熟标准件厂;(2)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3)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7)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8)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10)慈溪振成机械有限公司;(11)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12)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13)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14)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15)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将上述抽样结果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予以公告。至公告结束,利害关系方未对调查机关的抽样结果提出质疑和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确定上述15家企业为产业损害调查重点抽样企业。
5.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
(1)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3份。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锐卡(上海)国际贸易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2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和柏朗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3)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对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重点抽样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15家重点抽样企业全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