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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根据《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7号)中关于《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度专业考试及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应按照《2010年度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附后)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0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专业考试定于2010年4月11日上午9∶00至11∶00举行。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级承担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要求,做好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发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三、专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各地考试考务机构核发“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或技术侦察专业考试××××专业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四、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免试条件,并具备《评价办法》“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中相应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2010年度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自2005年以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中的“批准日期”,即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资格的日期。

  在2004年3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已在企、事业单位评定工程、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的人员,其资格起算日期为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取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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