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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任秋华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任秋华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
(法[2010]3号)


  任秋华同志是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在法院工作十几年来,任秋华共办结了千余件民商事案件,她公正司法,严谨认真,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办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申诉上访。她在办案中,时刻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坚持辨法析理,用心开展调解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风范,得到了当地领导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她曾获得沧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河北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十佳审判长”等荣誉称号,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二等功和一等功并多次受到嘉奖。她的先进事迹先后被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在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根据任秋华同志的先进事迹和《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任秋华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任秋华同志办案公正,廉洁自律,情系人民,心连群众,善用调解化纠纷,在平凡的审判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是新时期“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模范执行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的模范践行者,是全国法院广大干警学习的好榜样。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要迅速开展向任秋华同志学习的活动,学习她践行宗旨、一心为民的理想信念,学习她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的职业品格,学习她善于调解、案结事了的司法能力,学习她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的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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