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导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06]15号 2010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管理,现就做好项目实施指导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报送情况
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06]28号)的规定执行,不许改变项目单位,不许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禁止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凡以各种名义发放奖金、人员工资,或以改善办公条件为名购置高档设施(空调、彩电、沙发、桌椅等)的,都属于挪用项目资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于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如实认真填写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连同2006年度示范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在12月10日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各省(区、市)项目主管部门收齐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统计表,连同省(区、市)级年度总结报告,于12月31日前上报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二、抓好典型示范,推动全面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中央财政项目的带动下,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逐年增加,并按照各地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培育扶持了一批不同产业和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6年,各地要在总结前两年项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注意发现和总结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规范化运作,在注册登记、税费减免、信贷服务、技术支持等方面发现新亮点。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要总结和推荐出3-5个在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示范项目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