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6月)
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现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四、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