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2010年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第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
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第五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第七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第八条 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第九条 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