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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分支局。
  四、简化业务审核材料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各分支局应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知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3。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  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  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  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  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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