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积极支持新疆国有企业改革和布局调整,提升发展质量。积极支持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实施。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新疆、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
(四)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授予新疆自治区符合条件的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行使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积极支持外资以不同形式到新疆投资办厂、拓展业务,不断吸引外资参与新疆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建设。
(五)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允许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
(六)积极支持鼓励境外投资者到新疆自治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七)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支持新疆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八)积极支持综合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资源,做好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数量、行业分布、产业结构等综合分析工作,积极服务地方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市场主体理性投资,服务新疆经济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